汝环审[2024]01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羽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分析结论和专家意见收悉,并已在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羽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二期)建设项目位于洛阳市汝阳县柏树乡孔龙村,占地270.78亩,年存栏蛋鸡33万羽,年产鸡蛋5940吨。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185.2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鸡舍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鸡舍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通过厂区废水收集池收集,经厌氧发酵池处理后全部用于场区绿化和周围农田肥田,严禁外排;采用雨污分流制,初期雨水经收集后进入废水处理区处理,中后期雨水经雨水沟渠排出场外,贮存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和设置顶盖措施,防止禽畜粪便污染地下水。
2、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鸡舍、有机肥加工车间、有机肥发酵系统等环节产生的恶臭废气、有机肥加工车间粉碎、筛分粉尘和食堂餐饮油烟等。鸡舍恶臭废气采取加强通风,在饲料中添加EM制剂和喷洒除臭剂等措施控制;有机肥加工车间发酵恶臭废气,采取“发酵罐密闭+集气管道+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有机肥车间无组织废气采取车间密闭、喷洒除臭剂和周边绿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逸散;上述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机肥加工车间粉碎、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集气罩+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的相关规定。
3、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危险固废、一般固废贮存技术规范设置暂存场所,各类固废分类堆存,及时处置。一般固废包括蛋鸡粪便、病死蛋鸡、除尘灰、废包装材料、劣******有限公司集中处置;废包装材料在一般固废暂存区暂存后,定期外售资源回收单位;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有机肥加工;劣质蛋和破壳蛋作为原料定期外售食品加工企业;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乡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主要为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暂存间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源主要为空压机、负压风机、水泵等设备运行噪声。在设备选型上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5、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设置重点污染防渗区和一般污染防渗区。项目养殖区鸡舍采取表面硬化处理,废水处理区、有机加工车间、雨污管网和医疗废物暂存间等环节,严格落实防渗措施要求,防止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四、环境监测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规划、国土、安监、住建、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禁止建设。
六、建设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审批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如果今后国家或省、市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汝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项目在试生产前应依规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汝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汝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参与监督。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