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简介
1.1项目概况
************事务所报名参加。
1.2服务期限
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采购人根据成交人服务质量,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
1.3服务范围:为采购人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1.3.1收集国内的典型案例,结合采购人实际,定期编制法律风险提示。
1.3.2收集外部的法律管理和合同管理做法,结合采购人实际,编制法律管理和合同管理建议方案。
1.3.3法律咨询服务:即对采购人提出的与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进行口头、书面、邮件解答或当面沟通、交流。
1.3.4法律文件审查、拟订等服务:即对采购人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备忘录、纪要等法律文件提供审查、修改、拟订等法律服务,并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审查意见、法律分析意见、律师函等。
1.3.5法律培训服务:即根据采购人要求,对员工进行法治宣传、法律考试、讲授法律实务知识,进行法律服务座谈,帮助采购人培养法律人才队伍,一年不少于4次。
1.3.6为采购人在经营决策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提供意见和建议,预测并避免风险。
1.3.7应邀参加采购人重要的商务谈判或重要会议。
1.3.8提供公司子分公司设立、治理方面咨询服务。
1.3.9提供专利、商标,以及人事劳动方面专业咨询。
1.3.10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以非诉讼方式或诉讼(仲裁)方式处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纠纷或专项法律服务。纠纷或专项法律服务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进行,采购人有权将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其他人进行。若发生免费代理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时差旅费和交通费按照由采购人内部报销标准支付(洛阳市区内的不在该范围)。
※重点强调:
1、采购人有权将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案件代理事项委托本次参与投标且通过符合性评审的非中标人进行;
2、本次投标过程应充分考虑团队人员及各项费用报价,确保参与的人员团队和报价在参加本次采购后一年内有效。后期若发生案件代理,不再重复提供资料,投标人同意可直接参照本次报价标准代理,也可接受二次报价;
3、我公司不采用风险代理案件模式。请报价中充分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及差旅等费用,二审费用为一审代理标准进行5折优惠,若同一案件对方撤诉重新起诉等类似情况的,不再重复收取费用。
1.3.11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报告。
1.3.12.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1.3.13洛阳市交通体系或国资体系中若发生重大、突发法律事务或与采购人关联重大法律事件,若主管委局有需要或要求采购人协助处理的,成交人有协助处理的义务。
1.4服务要求
1.4.1成交人可以通过现场办公、电话会议、电子邮件(2个小时内,能即时处理的即时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响应采购人的工作要求,但必要时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24小时以内)到现场处理相关事务。成交人应当在取得采购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及时向采购人通报工作进程。特别说明:不要求到采购人驻地办公,但需要服务律师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随时能够响应采购人。
1.4.2须每季度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服务工作总结。
1.4.3成交人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忠实地、尽最大努力地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1.4.4成交人律师必须在约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或者授权进行活动,非经采购人授权不得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不得代为采购人决策。
1.4.5成交人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采购人员工个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咨询意见。
1.4.6成交人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的采购人有关人事、技术、商业等秘密及其他采购人认为不宜公开的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任何时间不得在本项目工作需要外的其他业务活动中以任何形式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
1.4.7属于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工作,成交人不得以合同服务期限届满为由而终止履行。
1.4.8按照采购人管理制度要求,对涉及审批的合同、文件签字。
******事务所资格要求
******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书;
1.5.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响应文件的递交
2.******控制中心(洛龙区通衢路207号)7楼702会议室。
2.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三、采购文件获取及联系方式
3.1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询比者,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询比采购文件。
3.2采购人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通衢路207号7楼
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
******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
1.1项目概况
************事务所报名参加。
1.2服务期限
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采购人根据成交人服务质量,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
1.3服务范围:为采购人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1.3.1收集国内的典型案例,结合采购人实际,定期编制法律风险提示。
1.3.2收集外部的法律管理和合同管理做法,结合采购人实际,编制法律管理和合同管理建议方案。
1.3.3法律咨询服务:即对采购人提出的与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进行口头、书面、邮件解答或当面沟通、交流。
1.3.4法律文件审查、拟订等服务:即对采购人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备忘录、纪要等法律文件提供审查、修改、拟订等法律服务,并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审查意见、法律分析意见、律师函等。
1.3.5法律培训服务:即根据采购人要求,对员工进行法治宣传、法律考试、讲授法律实务知识,进行法律服务座谈,帮助采购人培养法律人才队伍,一年不少于4次。
1.3.6为采购人在经营决策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提供意见和建议,预测并避免风险。
1.3.7应邀参加采购人重要的商务谈判或重要会议。
1.3.8提供公司子分公司设立、治理方面咨询服务。
1.3.9提供专利、商标,以及人事劳动方面专业咨询。
1.3.10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以非诉讼方式或诉讼(仲裁)方式处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纠纷或专项法律服务。纠纷或专项法律服务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进行,采购人有权将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其他人进行。若发生免费代理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时差旅费和交通费按照由采购人内部报销标准支付(洛阳市区内的不在该范围)。
※重点强调:
1、采购人有权将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案件代理事项委托本次参与投标且通过符合性评审的非中标人进行;
2、本次投标过程应充分考虑团队人员及各项费用报价,确保参与的人员团队和报价在参加本次采购后一年内有效。后期若发生案件代理,不再重复提供资料,投标人同意可直接参照本次报价标准代理,也可接受二次报价;
3、我公司不采用风险代理案件模式。请报价中充分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及差旅等费用,二审费用为一审代理标准进行5折优惠,若同一案件对方撤诉重新起诉等类似情况的,不再重复收取费用。
1.3.11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报告。
1.3.12.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1.3.13洛阳市交通体系或国资体系中若发生重大、突发法律事务或与采购人关联重大法律事件,若主管委局有需要或要求采购人协助处理的,成交人有协助处理的义务。
1.4服务要求
1.4.1成交人可以通过现场办公、电话会议、电子邮件(2个小时内,能即时处理的即时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响应采购人的工作要求,但必要时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24小时以内)到现场处理相关事务。成交人应当在取得采购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及时向采购人通报工作进程。特别说明:不要求到采购人驻地办公,但需要服务律师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随时能够响应采购人。
1.4.2须每季度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服务工作总结。
1.4.3成交人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忠实地、尽最大努力地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1.4.4成交人律师必须在约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或者授权进行活动,非经采购人授权不得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不得代为采购人决策。
1.4.5成交人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采购人员工个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咨询意见。
1.4.6成交人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的采购人有关人事、技术、商业等秘密及其他采购人认为不宜公开的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任何时间不得在本项目工作需要外的其他业务活动中以任何形式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
1.4.7属于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工作,成交人不得以合同服务期限届满为由而终止履行。
1.4.8按照采购人管理制度要求,对涉及审批的合同、文件签字。
******事务所资格要求
******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书;
1.5.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响应文件的递交
2.******控制中心(洛龙区通衢路207号)7楼702会议室。
2.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三、采购文件获取及联系方式
3.1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询比者,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询比采购文件。
3.2采购人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通衢路207号7楼
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
******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